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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淀粉工业协会甘薯淀粉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中文全称:中国淀粉工业协会甘薯淀粉专业委员会,于2021年6月变更名称为中国淀粉工业协会甘薯淀粉分会(Sweet Potato Starch branch of China Starch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甘薯淀粉分会由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领导、由全国从事甘薯淀粉加工和甘薯深加工的生产、应用、流通、科研、设备制造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行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甘薯淀粉分会以为甘薯淀粉加工和甘薯深加工行业服务为宗旨,以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为目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协调、引导和规范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市场流通、科研开发、行业交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行业构建信息平台、科技平台以及标准化平台。加强行业管理,积极反映行业情况与意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行业服务,为提高甘薯淀粉加工行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甘薯淀粉加工行业的产学研结合以及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贡献。

第四条  甘薯淀粉分会遵守中国淀粉工业协会章程,接受中国淀粉工业协会监督与领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甘薯淀粉分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甘薯淀粉分会在中国淀粉工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以下业务工作:

(一)积极贯彻执行和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发展淀粉工业及产品精深加工的方针、政策,特别是提高甘薯淀粉加工企业综合利用水平方面的相关政策,以及发展贫困和不发达地区特有资源和优势产业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推进甘薯产业扶贫、兴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根据国内外甘薯淀粉加工产业的现状与行业特点,积极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及机构提出有关甘薯加工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同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就甘薯淀粉加工方面的研究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制定等方面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加强甘薯淀粉加工及甘薯精深加工的行业管理,组织行业协作和交流,促进甘薯淀粉加工企业与市场的沟通,与政府的沟通,与农民的沟通,与科研单位的沟通,与相关行业的沟通,协调淀粉工业企业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提高甘薯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调查研究国内外甘薯淀粉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趋势,收集、整理、编写经济技术信息资料、出版刊物,协调组织国内外行业交流,出国考察,接待国外来宾,参加国际会议,与国际有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开展技术服务及咨询活动。

(五)构建行业信息平台。通过网络、杂志、会议等方式向广大会员单位传递目前国内外甘薯加工及相关产业的市场信息、新技术、新产品、相关标准的信息,以及国内外相关会议最新通讯及最新科研成果。

(六)构建行业科技平台。为推动甘薯淀粉工业科研开发工作,协调组织企业之间及企业同科研单位之间的技术合作与咨询,促进甘薯产业产学研结合,提高企业的生产技术和经济效益。

(七)构建行业交流平台。组织生产技术交流,推动淀粉工业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节能减排。

(八)构建行业标准平台。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本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及修订工作,促进本行业贯彻执行并进行监督;参与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等制定与修订工作制定和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并促使行业贯彻执行。

(九)按本行业实际要求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调查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资料,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对甘薯淀粉行业的产品质量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等质量管理、监督工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扩大优质产品的宣传、推荐,保护优质产品和企业的发展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十) 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利益,协助会员单位进行人才培养,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帮助行业和企业解决在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十一)完成中国淀粉工业协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交办、委托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甘薯淀粉分会包括团体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国内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从事甘薯淀粉加工及深加工行业的生产、流通、科研、设计、机械制造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在甘薯淀粉加工及深加工行业以及相关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热爱并支持甘薯加工产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经申请、批准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甘薯淀粉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淀粉工业协会的章程,有加入中国淀粉工业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能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期交纳会费。

(三) 从事淀粉工业生产或相关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中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四)对发展淀粉工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被聘请为名誉会员或顾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申请书》和《会员情况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 甘薯淀粉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甘薯淀粉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中国淀粉工业协会和 甘薯淀粉分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获得中国淀粉工业协会和 甘薯淀粉分会印发的有关刊物、资料及参加淀粉工业协会举办的学术报告、技术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权利;

(五)   在生产、技术、科研、管理、培训、信息等方面,享受咨询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淀粉工业协会及 甘薯淀粉分会的章程,执行 甘薯淀粉分会的各项决议及规章制度;

(二)承办 甘薯淀粉分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 甘薯淀粉分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维护 甘薯淀粉分会的合法权益、整体利益和声誉,不参与、不做有损于 甘薯淀粉分会或行业的任何活动;

(四)按照 甘薯淀粉分会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调查报表,反映真实情况;

(五)提供企业管理、新产品试制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资料;

(六)按规定向中国淀粉工业协会缴纳会费;

(七)主动向 甘薯淀粉分会提供本单位撤并、更名、更换法人代表等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甘薯淀粉分会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如不能履行义务或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 甘薯淀粉分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淀协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甘薯淀粉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国淀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分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十)对甘薯淀粉或相关行业享有崇高威望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根据工作需要可决定聘为本分会高级顾问。高级顾问可以列席本委员会各种会议,对 甘薯淀粉分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指导;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分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中国淀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主任委员为法定代表人。本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甘薯淀粉分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甘薯淀粉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支持的费用;

   (二)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理事及会员单位交纳的费用;

(三)捐赠或政府资助或以 甘薯淀粉分会名义申请到的相关项目支持;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如学术活动、培训班、组织各种会议等所需经费的补贴;印刷各种资料及刊物所需费用;本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一条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甘薯淀粉分会章程(草案)经第一届理事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甘薯淀粉分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甘薯淀粉分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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